对于
强迫交易罪的相关
诉讼程序以及追诉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国家法律有严格并且明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发布的公安机关
刑法管辖范围内的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的规定(一)》的附录第二十八项,概括而言,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则应当提起
立案追诉:
即通过
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制他人提供服务或者让他人接受服务,且必定涉及到以下几种行为类型中的其中一种或是多种形式:
(1)如果已经给
受害人带来了轻微伤害或者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2)若给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个人造成了直接
经济损失多达两千元人民币以上者;
(3)并强迫他人进行交易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或者强制有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该类交易活动;
(4)涉及交易金额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所获取的
违法收益多达两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
(5)需要强制他人购买不符合质量鉴定标准的商品,其价格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获得收入高达一千元人民币以上;
(6)其它情况严重者,如涉及
危害公共安全等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
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
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