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误工费用进行核算过程中,我们通常会以受害者本人所接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所确认的具体起始日期为准。
倘若受害者因为自身受到损害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话,那么他们的误工时间就有可能被计算至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的那一日的前一天为止。
所谓的“误工费”实际上就是指那些
赔偿责任方鉴于受害者所承受的伤害和无法正常从事劳动所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