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以及进行友好协商等等。
1.对于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达成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请求由相关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就此作出公正裁决。
2.行政或是司法
强制措施(1)
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能按照
行政裁决书所设定的搬迁期限及时搬迁,那么该部门将有权依据权责,向上属公安部门提出
强制拆迁申请;
(2)司法强制措施:
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还是未能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那么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律程序,向人
民法院正式
递交强制拆迁申请。
3.民事
仲裁或
民事诉讼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特定的搬迁期间未能如约进行迁出,则拆迁方有权申请
仲裁委员会介入并进行仲裁,同时也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
在
诉讼过程中,拆迁方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先予执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