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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关于刑法中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
首先,行为者在实施基本犯罪时所带来的客观效果必须实质上超越了基本犯罪构成本身所设定的法定标准,从而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其次,这一更加严重的后果得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和惩罚性的特征。
最后,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的主观态度通常为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则至少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例如,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便属于典型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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