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法中结果加
重犯之
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
首先,行为者在实施基本
犯罪时所带来的客观效果必须实质上超越了基本
犯罪构成本身所设定的法定标准,从而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其次,这一更加严重的后果得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和惩罚性的特征。
最后,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的主观态度通常为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则至少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例如,在
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便属于典型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