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而言,祖父祖母并非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方为孩子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
当父母双亲均已离世,或虽未去世但却丧失了
监护能力之时,才有可能由祖父祖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除此之外,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外祖母、兄弟姐妹亦可作为其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