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去探望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关于如何实施这一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可以事先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便可诉诸于法律途径,请求人
民法院做出裁决。
然而,如果父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其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终止该探望行为,直到相关的中止事由消除为止,然后再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