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
走私国家特定物品
犯罪之
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
罪名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外贸
管制秩序以及与此相关的进出口政策
法规;
其次,该罪行的行为状況主要体现为对珍贵植物及其制品等被国家视为严禁进出口的各类货物、物品进行走私活动;
再次,作为
犯罪主体,任何自然人及团体都有可能卷入这起犯罪案件中;
最后,
从犯罪者主观心理来看,通常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甚至引发
违法后果持有明知并且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