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与
股权转让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股权质押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形式,其所代表的并非对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
债务或可能发生的
法律纠纷负有相应的责任,而仅仅是
保证质权人能够得以成功地向出质人追偿此前所提供的贷款;
反之,股权转让则属于受让方以及转让方间所达成的一种买卖协议,在履行此类协议之后,受让方便会正式成为该公司的一位股东,将有权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作、决策环节中去,并且需对此前公司所欠下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