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实或无效的药品,从而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之时,此种行为无疑涉嫌构成严重的
刑事犯罪,即生产及
销售假药罪。对此恶性事件,警方应立即启动
刑事立案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受害者之一,若能及早发现此类问题,应立即赴医院所在地的公安局
报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由于使用该类假药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患者有权利在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医院提起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同时联手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关于患者受到假药影响是否与其中毒情况存在直接关联性的问题,应由具有资质的
司法机关特聘权威机构进行深入的科学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