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警方
报案之后,警方很可能会与您再次取得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何种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发现有
犯罪行为或
犯罪嫌疑存在,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以及义务。
报案、控诉、举报可以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或是口头表达方式进行。
而对于接收口头报案、控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必须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录成笔录,经过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收到的报案、控诉、举报和
自首材料,应依据其
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若认为存在
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应当
立案处理;
反之,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
不予立案,并需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诉人。
若控诉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的
报警受理范围包括:
1、
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
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
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当报警服务台接收到报警信息后,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调度警力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
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遣警力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警情。
处警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
如需制作法律文书,则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故意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