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乃是针对
国家公职人员在面对
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选择包庇或者放任其从事非法谋利活动的行为所定之法律概念。其中,“包庇”主要是指有关
当事人以积极主动的立场为保护黑社会组织运行而介入其中的行为。至于“纵容”,则意味着相关人士摈弃自身职责,背离职业道德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违法活动采取姑息、容忍的态度。《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