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执行依据,仔细查看被连带执行的具体法律文书,确认责任认定有无错误。若执行法院未正确认定已退出股东身份,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证明已合法退出股东身份、不应担责的证据,像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
(二)若执行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在诉讼中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执行责任,若审查后确实不应担责,法院会判决不得执行相关财产。若因错误执行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