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议离婚所需遵循之法定流程的说明如下:
首先是(1)
离婚协议的撰写与准备环节。
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须共同签署并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协议书,其中应明确阐明各自的意愿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应对子女的抚育权、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各项重要事项达成共识。
其次,在(2)申请阶段,当事双方须携带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
结婚证书,以及上述已达成共识的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紧随其后的是(3)冷却期。
根据相关规定,自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若任何一方否认协议内容或者表达出反悔之意,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之规定。
最后,经过(4)审核及发证环节。
若是时间终究来到第31日,那么从次日开始直至60日止,婚姻关系的双方都有义务亲身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
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