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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涉足领导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首先,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社会治安的正常管理。
具体而言,所谓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需具备如下特征:
该组织需要由超过三名成员组成,这些人员都是互不相识的普通民众,他们行使暴力、威胁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并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进行各种非法犯罪活动,以达到其在所在区域的霸权地位,并欺行霸市,压迫、残害底层人民,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其次,从犯罪行为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与这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
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作恶多端,压迫、残害人民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再次,本罪的行为人主体通常为一般公民,也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等单位形式;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要有明确的故意心理,即明知这个群体是黑社会性质的,却仍然投身其中,甚至成为组织、领导的角色;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但在事后能够退出该组织的话,那么相关行为者可能会面临别的罪名的追究,而不会按照本罪名来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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