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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如何认定

走私废物罪,即属于违背海关法例及国内关于固体废物、液体废物以及气体废物等管理规定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以及气体废物非法运输输入我国境内。若存在以下任一具体情况者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1)走私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口的有危害性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累计数量达到一吨以上但是未满五吨的;(2)走私国家明确禁止进口的无害性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累积数量超过五吨但不超过二十五吨的;(3)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非法走私国家严格限制进口且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累积数量超过二十吨但是不超过一百吨的;(4)走私国家严禁进口的相关废物并且涉及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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