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务结束之后,鉴于
当事人已无夫妻关系这一事实,提出申请修改子女姓名以适应新家庭环境的
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和
立案。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如当事人主动委托律师机构代为提
起诉讼,请求更改子女姓氏,是不能够获得
司法部门受理的。因为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不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后需要对子女姓氏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孩子仍处于未成年阶段时,其姓氏所有权可选择随着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一方共同拥有;但是,若要改变他们的姓氏则须经过父母双方
协商一致共识方可进行,否则便不可擅自变动;而当孩子年满成年人之后,其有权自主做出决定是否保留原有的姓氏,还是愿意为之进行更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