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解除婚姻关系并不需要等待整整30日方可领取
离婚证书,除非涉及其主题为通过和平协商达成的“
协议离婚”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自
婚姻登记部门收到
当事人递交的
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限期30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
离婚,均可向该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书面声明。
然而,当上述规定的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选择的是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那么便无需等待30日才能够取得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