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不论父母任何一方依然被赋予了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
人的权利和责任。即便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再次组建家庭,他/她并没有权力取消另一方可对孩子进行
监护的权利;然而,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名家长犯下了严重罪行、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或者此类行为明显对子女造成伤害,则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