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公众场合实施强行性侵女性的恶行乃是对女性权益最赤裸裸、最恶劣的侵害行为之一。
对于这类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恶行,我们必须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关于公共场所概念的界定,在公众场所与其他类型
犯罪中的含义并无太大区别,简单来说,就是指有众多人士或不特定人群自由出入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