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法律体系下,对于触犯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行为,应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定罪量刑:1.对于输送非法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同时被国家列为禁止进出口的其他各类货物、物品的
犯罪分子,将依法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方式加以惩戒,同时,处以相应的
罚金;若情节较重者,则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的严厉制裁。2.当有单位参与实施本罪时,将对其施加罚金作为主要处罚形式,同时,对该单位中的直接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按部就班地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