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一词,象征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持有
枪支和弹药,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严重的
犯罪活动。
具体而言,它是指向那些不具备合法配给或配置枪支弹药资格的个人私自拥有枪支和弹药。
在非法持有枪支
犯罪中,只要是非法持有军用枪支数量超过一支,或是非法持有能够使用火药作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达到至少一支以上,又或者是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主要驱动方式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同时非法持有军用子弹超过二十发,气枪铅弹数量超过一千发,以及其他非军用子弹累积达到二百发以上,便构成了相应的
犯罪情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应该正确区分非法持有枪支与未携带许可证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之间的差异。
对于未携带许可证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扣其持有的枪支弹药,而这并不足以作为我们判定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