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在清零日期的前一日尚可进行扣分之举,然而如果在记分周期即将结束的那一天处置
违章行为,则将面临一定风险。
倘若系统接收到罚款款项的缴款入账存在些许延误,那么上述违章行为所涉扣分便可能被计录于下一个记分周期之中,从而耗损下一个记分周期的分数上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
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