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方未能履约且双方协商无果时,
当事人有权将此事提交至法庭裁决。在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后,即使被告仍旧拒绝履行判决,当事人同样有权力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离婚协议书在法律层面对于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却并未赋予其
强制执行力,因此无法凭此直接向民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只有当法院出于判决,才会使得这份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
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法律效力主要侧重于法律做事的约束力,意即人们应按照法律要求来采取特定的行动或是避免采取某种行动。而强制执行则属于人
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范畴,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审判实践的经验法则,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件仅限于由人民法院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这些判决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部分;由
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授予强制执
行权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之内依据行政
法规发布并且包含强制执行决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