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公民在扭送
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意外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扭送任务的过程中,如果必须采取
强制措施来
保证嫌疑人的安全并保护
公共利益,则由此产生的副作用——
当事人的受伤情况,则不应视为扭送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扭送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实施任何形式的囚禁或者体罚,更不可擅自对其实施搜查行动,更加不能侵犯他们的身心权益。
若公民在执行扭送任务时,超越了必要的限制,对嫌疑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那么他们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如果公民在错误地扭送他人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种问题呢?对此,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由于扭送行动不当,导致被
误判的人遭受了
人身伤害,那么扭送人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反之,若扭送行为未对目标人物造成实质性的人身伤害,那么扭送人员需向受害方作出诚恳的致歉。
最后,阐述一下实行扭送行为所需遵守的一些要求以及限制。
第一,扭送行动的实施者并不仅限于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所有依法享有扭送权利的公民。
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扭送活动的参与者,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扭送的对象通常仅限于四类人群:
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的
现行犯、遭到
逮捕令通缉的
逃逸罪犯、成功逃离监狱的逃犯以及负责
逮捕的公安人员,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轻易扩大对象范围。
第三,扭送行动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它却区别于司法实施的强制措施。
扭送行为的执行,必须是出于正当原因且必须属于紧急状态。
第四,扭送行为具有实时性和短暂性。
公民在发现具有正当理由的人员后,及时将嫌疑犯送达至公安
司法部门处理,不得拖延,以确保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第五,扭送过程中,公民不得对嫌疑人进行拘禁或体罚,不得擅自搜查,亦不可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
实行犯罪或者在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