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
勒索罪与
抢劫罪的关联与区别,我们可以从多重层面进行剖析。
首先,从它们相互间的联系来看,这两种
罪名均属于意欲
犯罪的范畴,并且皆旨在通过非法手段,强制性占有他人之财物。
非法占有追求和侵占的目的,正是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意识领域的共通之处,它最为显著地展示了它们作为侵犯
财产权益的
侵权行为的性质。
然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仍然存在着差异:
困境之一在于实施
违法行为的样式各异;
另一个则直接关乎着在现场能否顺利实施违法行为。
相较于后者必须在现场施行
暴力威胁并转移物品所有权的特点,抢劫罪要求的恰恰就是这一特性。
然而,敲诈勒索罪却并不需要这种强制性的时间限制来实现其持续性的影响力。《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