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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在我国,被侵权者依法享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事实或嫌疑人事迹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在面对侵害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时,有权直接向公安部门、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投诉或举报。
而上述机构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对待每位公民的报告和控诉,尽职尽责地接受并处理每位公民的报告、控告与举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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