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涵盖了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所不同的层面,也就是
公共安全与公民的人身权益。
在具体分析中,
犯罪的直接对象主要侧重于
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
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行的实施过程主要体现为对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品的所有者、持有人或者保管者,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现场强行将这些危险物品抢夺过来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行的实施者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只要年龄达到16岁以上,并且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以成为本罪行的实施主体。
至于主观方面,本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进行
犯罪活动,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抢夺的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品。
如果
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是普通物品而进行抢夺,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本罪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抢劫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