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关于通过滥用酷刑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证据时,法庭应依据相关的线索和材料对
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合乎法律要求的,那么就无法排除它们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这类证据,我们应该坚决地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
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