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异家庭中未能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在没有稳定工作收入的情形之下,该如何解决因经济拮据而无法足额支付
抚养费用这一问题呢?首先,尽管尚未获得
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物质条件上可能比较困难,但其依然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而非完全推卸。
其次,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压力,那么可以考虑以其他形式的财产来替代现金支付,例如房产、车辆或者贵重物品等。
当然,具体的折算方式还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抚养费用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考量并合理确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