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当事人一方欲主动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并不愿意赞同时,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这个过程中,该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包括书面形式的结婚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资料以及正式的起诉状及其副本等。
同时,法院根据被告所在地与其常驻定居地址不统一的情况下,有权将案件移交至经常性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审判。
审理结束后,如果经法院组织的调解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并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则法官可以通过判决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考察双方情侣之间的感情关联荡然无存为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话,无论经过多大程度的调解,法官也只能判定离婚,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家庭暴力或故意虐待、遗弃已婚伴侣的行为、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且多次教导仍未改正者、由于夫妻间情感不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者或者其他在道德层面上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