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渎职两种
犯罪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向: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渎职罪涵盖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在特定情境中亦可由
故意行为触发;
然而,玩忽职守则通常源自于过失行为,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可能涉及到故意行为。
(二)从侵害的直接客体角度考虑的话,尽管这两者都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性造成伤害,但玩忽职守的
犯罪对象除了包括
公共财物、以及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及
财产权益外,还可能涉及其他领域。
(三)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层面观察,渎职罪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本不应行使权力之人却行使了,这种行为本质上更像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方式;
相反,玩忽职守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应当履行职务却未能恰当地完成,更多地以消极的不作为为主,偶尔也会出现作为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