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上是否允许断绝亲子关系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源于血脉相连的生物学现实,这种紧密的联系自孩子诞生之日起便已定下,直至生命尽头方告终止。
这是一种无法通过任何协议或公证来抹除或修改的自然法则。
即便有父母和孩子自愿签订一份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但由于该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原则,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我们常常在电影电视剧中看到的那种口头约定,甚至是正式文件如书面声明、报纸公告等形式的宣布断绝亲子关系,皆属无效且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断绝亲子关系的请求,不仅无法律依据可循,而且还得不到法治体系的庇护。
事实上,在我国的现行法例中,并未有任何一条规范提及父母与儿女间可以断开亲情纽带。
反之,则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负有的抚养以及成年后的赡养责任,这些责任是不容以已断绝亲子关系为借口加以规避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未成年人被合法领养,并且完成了相应的收养登记程序,那么该未成年人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而彻底结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