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公安机关不得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将其转变为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行为。
同时,必须保障被传唤者享有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获取足够的营养以及适当的休息时间。
对于传唤期限的长短,最多可以达到12个小时;
若所涉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复杂程度较高,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格措施,那么持续时间最久也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