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儿女抚养权被判归母亲治理,父亲则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与义务。然而在此过程中,母亲必须尊重和保障父亲的探视权,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或阻碍。当然,若父亲存在对子女成长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时,其探视权将会受到相应限制。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离婚后,未能直接照顾及培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均拥有探视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需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等细节内容,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倘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如果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将依据此情形依法终止其探望权;一旦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消除后,探望权亦须得到恢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