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法典》中,对父母向子女探视权相关事宜做出了明文规定:首先,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而言,不承担直接子女抚养责任的一方拥有合法的探望子女权利,而另一方必须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益。其次,只要探望次数的安排以及探望方式的运用属于双方当事人自身进行的自由磋商与决策,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最后,如在任何情况下,探望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应立即停止此种行动,并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待中止原因消失之后,应当再次恢复向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