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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基本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基本保密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5-26 17:20:18 已帮助26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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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基本保密期限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国家秘密保护的问题,原则上来说,绝密级别国家秘密的保密期不应超出三十年;
机密级别国家秘密的保密期不应超出二十年;
秘密级别国家秘密的保密期则应当控制在不超过十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在实际保密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保密期限应根据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需求,以事项本身所具备的特性与属性作为依据,在充分考虑其重要性程度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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