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主动寻求保护。
若商标持有者希望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其既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相应申请,在当事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后,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及保护;
其次,是自动保护机制。
即使商标持有人并未主动提出保护请求,但在商标局对新注册商标进行审查以及商标评审委员复审过程中,一旦发现某商标存在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将直接拒绝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最后,司法保护也是另一种有效途径。
当涉及到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诉讼中,法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依法认定,并给予保护。
同样地,对于尚未在国内进行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国家亦会给予他们充分的法律保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