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判决,其判定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1)所涉及的侵害对象必须是我国境内已经合法注册的且仍然具有效力的
专利。
具体而言,考虑到
专利权存在的地域性的特点,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有效的专利通常应具备得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这一前提条件。
另外,鉴于专利权存在着时效性的特点,只有当某一专利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没有因为各种原因如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遭遇无效宣布或者主动放弃权利等使得其失去
法律效力时,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专利权益。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一项专利被宣布无效,那么这个专利将会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所以即使有人宣称早先已经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际运用,也不会属于专利侵权的范畴。
(2)仍需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施行者必须未经专利所有人的明确允许,并以谋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来实施专利权利。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的行为并不被视作
侵权活动,这是对专利
侵权责任豁免原则的明确体现。
然而,如果行为施行者无法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支持这一抗辩主张,那么他们必须被视作存在
侵权行为,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晓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专利权益,却仍然选择这样做;
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导致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益的结果。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内容就是个列子,即便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满足了专利侵权的所有其他
构成要件,也是构成专利侵权的,只不过在
赔偿问题上无需承担对应的责任而已。
(4)必须以经营生产为最终目的。
根据《专利法》的第11条规定,自发明创造被赋予专利权之后,除非本法另有特别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实施其专利权利,而所述“实施”便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
因此,经营生产的目的同样应被视为判断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