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在职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致使珍贵文物遭到毁灭性损坏,且其所引发的后果极其严重者,则应当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役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罪行的主体仅限于那些负有文物管理与保护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涵盖了诸如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等部门中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文化行政部门中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官员等等,但并不是对所有身处国家公职岗位的人员都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