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且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后,须依法启动
清算流程。在此期间若因
企业债务问题产生纷争而诉诸至人
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将判定该企业负担此项
债务。在民法领域中,债权系指人们得以请求他人实施特定行为的一种权利。依据
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的基本原则,与债权相对应的便是债务,也就是我们在民法中所言明的必须承担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范畴。因此,从根本上看,债权与债务构成了一个司法行为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债权或者债务其中任何一方单独存在的空间,否则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实质性含义。不论是债权债务的转移,或是债权债务因
债务人的偿还款项行为而消失,都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此外,
法人将以其所有资产独立承担起
民事责任的重任。对公司而言,其所引发的
债务纠纷则需依据公司正常的清算流程予以妥善解决。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将会导致
公司解散的事件发生,并要求公司须在公司解散事宜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由其股东组织成立清算小组,以便展开合法有效的清算工作。同时,为了确保清算责任得到落实,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面临解散之时,其法律义务固不可避,必须切实履行;且此类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其持有
股权的比例以及实际掌控公司的状况无直接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