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搬迁的资产补偿范围广泛,应包含无法移动的土地资源、住宅用房、构筑物与及其地上附属设施,以及由于搬迁过程中所带来的确切损失的生产设备之补偿;
2、停产停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涵盖了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和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经营收入的预估损失;
3、相关货币化的搬迁补偿项目,其中包含有停滞工作期间所需承担的额外支出费用、生产设备测试和修理的费用,物资的拆装打包运输费用,以及为了解决解雇员工问题而支付的相应补偿费用;
4、为激励符合搬迁条件者,地方政府还会设置搬迁政策奖励措施,如快速搬迁费、及时签署搬迁补偿协议的奖励费等。
针对房屋征收这一特殊行政行为而言,政府需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公正合理地给予补偿。
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给予土地使用人权衡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才有权利提前解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有序,从预案公布、收集资料、听取反馈意见到征收审批、征地补偿具体议定以及再到方案草案宣传等环节逐一完善。
通常情形下,征收工作导致宅基地使用权限的消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类,通过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达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宅基地使用权限的消灭。
在此基础上,宅基地区域的使用权将被移交;
第二类,通过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司法流程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除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