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内容,分公司作为总公司下属的分支结构,并未被赋予独立的法人资格地位。
因此,总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无法转嫁到非法人主体的分公司来承担。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当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展各类经济行为时,可能会引发相关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它们所属的法人单位负责。
同时,若分支机构管理的资产不足以抵偿这些法律责任,剩余部分仍需由法人承担负责。《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