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刑事申诉,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立案复查:
首先,针对公民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方面出现错误,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产生异议的申诉;
其次,公民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不满的申诉;
再次,公民对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诉;
此外,公民对人民检察院在其他诉讼程序中结束刑事案件处理后所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诉;
最后,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表示不服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