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拥有户口未必必然享有居住之权利。
事实上,户口乃是由我国政府主管户政的行政机构遵循特定流程所制作的,用于记载及保存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它也是确认自然人作为民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本。
然而,居住权利则系指个人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屋以及依附于此的各类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益,这两种概念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