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纠纷期间,倘若夫妻二人能够达成共识并且在协商好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便有资格进行集中性的探视活动。
然而,为了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受严重干扰,通常情况下,会在特定时间段内,由间接抚养方与子女进行单独的交流互动。
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指在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