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系指受害者在不幸遭受人身伤害之后,为了接受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以及康复训练等方面所必需支付的费用。
2、误工费则是指在受害者从遭受伤害直至完全恢复健康这段期间(亦即误工期)里,因为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或者参与劳动活动而损失或者减少的收入补偿费用。
在此过程中,受害者的固定收入需有正式且合法的证明文件支持;
同时,该固定收入应当是实际上已经减少的部分,若受害者在遭受身心伤害后,其所在的任职机构并未扣除或者仅仅部分扣除其收入,那么误工费将不予赔偿或者相应地减少赔偿金额。
3、护理费则是指由于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提供协助和照顾时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