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设有居住权的住宅内,禁止将其租赁给他人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的特别约定。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且居住权合同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首先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他们的住址;
其次是住宅的地理位置;
再次是关于居住条件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最后是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内容。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房屋所有者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设定居住权,同时,居住权合同也应该包含上述提到的各项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设定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前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