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在定义及适用范畴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前者主要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可从中获益的责任担当;
后者则是企业破产后由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获得的、针对债务人资产权益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债权并不仅限于破产宣告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