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到批捕之后,仍有可能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获准。
其中包括,犯罪嫌疑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有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而所谓的“批捕”,通常是指批准逮捕,其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方共同执行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甚至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从而依法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