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下“毁弃邮件”罪名的案件,其立案依据如下:
个人擅自拆解或隐藏、毁灭特定数量或频率较大的邮件、电报,进入法律程序者;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解或隐藏、毁灭邮件,并从其中盗取财物的行为人;
尽管拆解或隐藏、毁灭邮件、电报的次数和数量相对较少,但却对国家、集体的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的行为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